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

石家庄偷拆引起维权系列案,层层设置障碍杜绝救济途径


(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)本网获悉:20161026日,张建芝通过邮寄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,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(2016)冀0104行初242号行政裁定,责令该院依法受理本案。

张建芝因其居住的房屋于20151012日遭遇偷拆而维权,当地有权部门设置重重障碍,企图封堵一切救济途径,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维权案件。

张建芝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机关告知:此系政府政府,公安机关不管;或者称找不到作案的人,正在调查之中。张建芝向监察机关举报,监察机关不予理睬。张建芝向法院起诉,法院不受理,也不裁定,转向上级法院反映,依然置之不理。张建芝只得向再向监察机关举报法院不依法办案,要求查处。但该监察机关未作出任何处置,更没有说明原因。张建芝向上级机关(监察厅)提起行政复议申请,依然遭遇闭门羹。张建芝万般无奈只得桥西区法院起诉监察厅。该院认为“行政监察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”,从而得出“不属于法院受理受理”的结论。

张建芝对当地权力部门官官相护的行为不服,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上诉指出:

内部行政行为未必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。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是内部纠错机制。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,就可以提起诉讼,完全符合法律规定。可见,桥西区法院的认定缺乏法律常识。况且,张建芝向监察机关举报,监察机关对张建芝举报的处置,无论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,都不属于其内部行政行为。张建芝向上级监察机关(监察厅)提起行政复议申请,该监察厅置之不理。显然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,难道也属于行政内部行为?退一步说,即使张建芝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内部行为,也应当由该厅向张建芝说明,而不是由桥西区法院越俎代庖。

张建芝的上诉状还强调,桥西区法院转移了本案的争议焦点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“监察机关对当事人的举报不予理睬的行为是否可诉”转移为“行政监察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”。本案根本没有发生行政监察行为,桥西区法院所谓的“内部行政行为”无异于无的放矢。对于监察机关对张建芝的举报不予理睬的行为,张建芝向监察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,该厅仍然不予理睬。张建芝提起行政诉讼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第(十二)项规定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三条规定只有四项“人民法院不受理”的内容,但张建芝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在“人民法院不受理”的范围内,故桥西区法院应当受理。值得一提的是,有案例证明,举报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,对此不服可以行政复议,当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

有权机关为了政绩,封杀征收或者拆迁受害人的救济途径,贾敬龙案件还会重演。